【江帆要闻】江帆科技顺利中标成都市文物保护行政执法巡查系统开发项目


 为了规范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2011年国家文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了《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文物督发〔2011〕21号】,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日常性检查工作相关事宜作了规定。

该规定明确表示了有关文物保护及其执法巡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1.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日常性检查工作。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抽查;并对相应的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3.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通过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要及时登记、向上级汇报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现状情况,具体包括:

Ø  文物保护单位是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否作出标志说明,是否建立记录档案,是否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Ø  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行为;

Ø  是否发生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

Ø  是否发生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违法行为;

Ø  是否发生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违法行为;

Ø  是否发生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转让或者抵押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Ø  是否发生将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Ø  是否发生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考古发掘的违法行为;

Ø  是否发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

Ø  其他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4.     按照国家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巡查工作,应做到如下三点:

Ø  如实记录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类别、级别、地址、管理机构、使用或者所有权人、所有权属,以及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发现的情况和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Ø  对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外观全景、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构件、标志说明、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状况及发现的违法行为现场等进行摄影、摄像;

Ø  查阅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监测措施、维护保养记录、记录档案、依法开展有关工作的审批文件及其他书面材料,必要时应当复制存档。

总结来说,文物保护巡查与监督工作是各级行政部门和文物执法机构做好文物保护工作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而如何让这一工作更好地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之间开展,如何实现文物保护工作更加高效地上下级联系,如何将现代信息化技术、移动互联技术、远程监控技术和动态即时管理技术有机结合,并融入到文物保护工作现实需求当中,是本项目旨在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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